法院在处理“劳动者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问题时,普遍持有以下裁判观点:
一、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或声明,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7〕142号)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在案例【(2021)京民申3465号】中,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因此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2024)京03民终13296号也明确: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15]3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需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以补贴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如用人单位未在社保机构指定期限内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他参考案例:(2024)津02民终5800号、(2020)陕民申3273号、(2024)鲁13民终10841号、(2023)闽06民终1833号、(2020)湘02民终832号、(2018)渝01民终4715号
二、劳动者明确知晓其权利义务且系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存在逃避法定义务的恶意,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在案例【(2019)苏0923民初4556号】中:法院认为,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劳动者后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2.上海地区的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或客观原因导致未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主观恶意(如故意不缴纳社保),法院一般会支持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但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其未缴纳社保是由于客观原因(如劳动者拒绝配合等),法院可能会不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在案例【(2023)沪02民终9883号】中:法院认为,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不存在逃避法定义务的恶意,故不支持员工的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请求。
而在案例【(2021)沪0104民初24995号】中,用人单位以非法手段强制员工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法院支持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十一、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在案例【(2021)浙02民终5018号】中:法院认定,张洋在入职宁波奇柯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时,已主动告知公司在南京缴纳社保,提出放弃缴纳社保,工作期间也没有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奇柯荟公司并不存在故意不缴纳张洋社会保险的恶意。张洋以公司未参加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将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归于公司,有违诚信原则。同时,法院认为,张洋已经实际参加了社会保险,履行了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其放弃的是要求奇柯荟公司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出资义务,属于对权利的放弃,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据此,法院驳回了张洋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其他参考案例:(2022)鲁民申214号、(2024)黔民申3391号、(2023)新28民终1388号
三、劳动者在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后,若长时间未要求用人单位缴纳且领取了社保补贴,后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经济补偿,法院可能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
在案例【(2018)鲁0403民初3435号】中:法院认为,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养老保险的声明虽系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在长达五年内不要求缴纳社保并领取社保补贴,后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经济补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未支持其经济补偿请求。
四、劳动者放弃缴纳社保,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的,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1.广东高院规定,要求单位补缴而单位不补才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 号,已废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2.深圳规定,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被迫离职,不管有无约定,均要先给用人单位机会要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同意补缴的,才可主张被迫离职。而广东高院及广州中院掌握的裁判模式一般是除非有约定或声明的情况下,劳动者才需要有通知的程序。
总结:
劳动者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多数法院认为劳动者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但是法院在处理此类争议时,会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同时,劳动者也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寻求法律救济。